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台灣股票市場概況之四:融資融券

台灣融資融券制度雖是在參考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制度後建立起來的,但在逐步的改革和發展中形成其獨有的特點,這些特點又多建立在台灣證券市場的自身情況基礎之上。

融資融券交易是信用交易的一種方式。信用交易是相對於現貨交易而言的。在證券市場的現貨交易中,投資者一次性完成交易,錢券兩清;而在信用交易中,投資者在買賣股票時,須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現金或股票,其差額部分通過證券公司或銀行借貸來補足。所以,證券市場(本文主要指股票市場)的信用交易,可以通俗地理解為借錢買進股票或者借股票賣出套現的交易。在信用制度的支撐下,證券交易的過程由簡單的“交易——盈虧”延長為“借貸——證券交易——償還借貸——清算交割——實現盈虧”。這樣,交易鏈條在時間和空間上都大大拓展和延伸了。其意義主要在於:一是提高市場交易效率和價格發現效率;二是促進交易規模擴大,提供產品創新機會,豐富多層次證券市場;三是形成市場內在的價格穩定機制,減緩市場波動;四是有利證券商(以下簡稱“券商”)發展,對新興市場而言,可緩解市場的資金壓力。

廣義的證券市場信用交易一般可分四種形式:一是融資融券交易,即券商及證券金融機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信用交易。二是證券期貨交易,又稱定期清算交易,是指證券交易買賣雙方在成交後並不立即交割而只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等到約定期限屆滿時再交付款券完成交割,或在價格變動時進行反向操作沖銷到期結算差額。該交易是證券買賣雙方相互授予信用,無需向外部借貸,又稱內部信用,如股指期貨交易。三是證券期權交易,是指按照契約約定的期限、價格和數量交易某一特定有價證券的買賣權利,包括買入期權與賣出期權,同屬內部信用,如股指期權交易。四是擔保貸款交易,是指客戶以有價證券為擔保品向銀行或券商貸款用於購買或持有證券,如股票抵押貸款。除此而外,證券回購交易也可歸於廣義信用交易的範疇。

狹義的證券市場信用交易僅指融資融券交易。融資是指證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融券是指證券公司出借自有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證券供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並支付利息。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可分為券商或金融機構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本文探討的證券市場信用交易主要是狹義上的融資融券交易。

融資融券制度在世界範圍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以歐美、香港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機構獨立向客戶提供資金和證券;二是日本、南韓、台灣的集中信用模式,由專門的證券金融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台灣是“雙軌制”集中信用模式的代表,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融資方面,證券公司既可以通過證券抵押的方式從證券金融公司獲得資金,也可以將不動產作抵押向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融資;融券方面,證券公司大部分的借入證券來自於證券金融公司。

台灣證券市場自1974年起開辦融資業務,但不辦理融券。1981年開始辦理融券業務。市場中有券商109家,其中外資券商18家,綜合類券商37家,其他專業經紀商54家;另外,還有復華、環華、富邦、安泰4家證券金融公司。台灣證券市場信用交易制度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一是例行交易時期(1962年至1974年)。這一時期的信用交易還不是融資融券交易。“例行交易”的主要做法是證券買賣雙方在交易成立後,先繳納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作為交易保證金,于成交日後某個特定時日,買賣雙方再辦理現金交割。1973年,台灣當局為減少投機風險而收縮信用,將保證金的比例調整為100%,使“例行交易”形同虛設。

二是銀行代辦信用交易時期(1974年至1980年)。1974年因股市暴跌,台灣當局為挽救股市,于1974年4月6日公佈《授信機構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暫行辦法》,同年6月4日證管會核定《授信機構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暫行辦法》,開放台灣銀行、交通銀行、土地銀行等三家銀行辦理,但只融資不融券,也被稱為“跛足信用交易制度”。

三是單一辦理信用交易時期(1980年至1990年)。由於上市公司日漸增多,信用交易規模日漸擴大,為建立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使證券市場制度合理化,台灣當局于1979年7月制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實收資本在4億元新台幣以上的券商可以辦理證券金融業務。1979年由代辦信用交易的台灣銀行和土地銀行邀請光華投資公司、中國信託及台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等參與投資,設立復華證券金融公司,1980年4月21日開業先辦理融資,並於同年7月開辦融券,融資融券業務正式開展。

四是雙軌制時期(1990年至1995年)。台灣當局1988年修正“證券交易法”第60條,規定證券經紀商經主管部門核準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1990年9月核定發佈《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核準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並修訂《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開放證券金融公司的轉融通業務。同年10月,元大證券及鼎盛證券正式開辦融資融券業務,開始了信用交易雙軌制時期。

五是開放時期(1995年至今)。1994年,由於證券市場信用交易需求劇增,導致證券金融公司資金運作緊張而限制融資,為了向投資人提供新的融資渠道,台灣當局制定《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審核要點》,放開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申請,並於1995年6月分別核準了環華、富邦及安泰三家新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申請,在同年7月開始運營。至此,證券金融事業不再僅是政策性機構,而成為競爭性的專業金融事業。另外,台灣主管部門又降低券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門檻,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券商逐漸增多,目前其融資融券市場佔有率已大大超出證券金融公司。

圖1 台灣融資融券制度架構

台灣融資融券交易的操作細則有三個主要內容:其一,可融資融券股票條件。1、上市滿6個月且每股凈值在票面以上的普通股股票及上市滿6個的之受益憑證,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受上市滿6個月之限制。2、該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在票面以上。3、最近一年度的稅前凈利潤佔實收資本額之比率達3%以上。4、無下列情況之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股權過度集中、成交量過度異常。其二,融資融券的限額與限期。台灣市場上融資融券限額分為4級,最低一級信用戶融資或融券每戶最高限為250萬元新台幣,最高一級信用戶融資每戶最高限額1500萬元新台幣,融券每戶最高限額1050萬元新台幣。每種證券的融資或融券金額不得超過750萬元新台幣,融資融券期限為半年。融券戶若遇到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或是召開股東大會,或是除權除息,則需提前償還。其三,融資融券比率。台灣主管機關視市場情況,擬訂和調整融資融券的最高融資比率和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券商可以在主管機關制定的最高融資比率之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之上,視客戶信用狀況及有價證券的風險程度,自行訂立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或暫停該有價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員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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