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日 星期三

基金佣金 下月全都露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投資人買基金權益更有保障了。金管會日前核准投信投顧公會提報的基金銷售通路報酬揭露規範,將從3月3日起生效,銀行等銷售通路都須適用,可避免因報酬多寡影響銷售中立性,損及投資人利益。

金管會去年發布規定,要求在台銷售的境外基金及國內投信發行的基金,必須全面揭露「通路服務費」,也就是銷售機構從投信公司、境外基金總代理公司所拿到的佣金報酬。

為落實這項規定,金管會日前也核定投信投顧公會提報的「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新規定預計從3月3日起實施。

這項規定可以讓投資人更了解銷售機構收了多少佣金,並約束銷售機構,不會因為佣金較高就強力推銷某檔基金,對投資人比較有保障。

為促使金融機構確實執行,金管會今年更將此項目列為金檢重點,包括查核基金通路收取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的揭露情形等。

投信業者表示,在金管會指示下,投信投顧公會訂定執行要點,以利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投信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辦理,重點包括明訂各項須揭露的報酬項目,如申購手續費分成、經理費分成及銷售獎勵金等。

還有最重要的通知投資人方式及內容,包括通路報酬揭露書面,可以單張說明或併申購申請書或其他文件方式辦理。

網路電子交易、語音或其他電子方式申購,可以公司網路頁面、播放或任何得使投資人了解的方式揭露。

投資人必須簽名或蓋章,以確認已閱讀及了解通路報酬揭露書面。

如果是透過網路、語音或其他電子方式申購,投資人可提供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月日,或登入密碼等個人識別資訊以確認是本人,本人仍應透過網路頁面或口頭同意等方式,確認知悉。

基金銷售機構應就投資人持有的基金別,按月以對帳單或其他相當文件,或投資人同意的方式,敘明經理費費率及其分成費率。

揭露的內容有變動時,也應通知投資人,而且應在變動後一個月內,就應通知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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